庆阳市水务局涉企收费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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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厅转发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市水务局涉企收费情况就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一、收费项目: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涉及庆阳市水务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仅水资源费一项。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全国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型收费项目以及甘肃省政府性基金和甘肃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项目。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等工商业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
(二)城镇公共供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元/立方米。
(三)农业生产用水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005元/立方米,地下水0.01元/立方米。
(四)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0.001元/千瓦·时。
水力发电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0.005元/千瓦·时,其他发电用水0.003元/千瓦·时。
(五)洗浴、洗车、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直接取用水的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1.0元/立方米,地下水2.0元/立方米。
(六)其他取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1.开采原油和进行冶炼加工的石油生产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50元/立方米,地下水1.00元/立方米;
2.采煤排水水资源费按疏干排水量计征,标准为: 安装计量设施的0.80元/立方米。采煤排水量无法计量的,按照采煤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吨煤 0.50元;
3.其他采用井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取(排)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参照采煤排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开采地热水、矿泉水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3.0元/立方米。
三、征收依据:《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四、收费性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水资源费的用途: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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