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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12-0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646号)精神,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具有审批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事项:

    1、取水许可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2、水库汛期安全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抽查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条。

    3、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抽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含旅游设施项目)审批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市水务局依据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随机指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清单的事项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  抽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现象发生。

    第五条  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主体、抽查比例、抽查方式等。要将抽查事项在庆阳市水务局网站公开,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执行权利调整情况随机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  建立的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庆阳市水务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并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名录库,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行政审批目录,抽查对象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八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原则上每年开展随机抽查不少以2次,具体抽查时间由庆阳市水务局自行安排。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较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检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市水务局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确保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二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抽查时,如有必要,可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三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

    第十四条  按照信息公开和“一抽查一通报”的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庆阳市水务局网站公开,适时进入“一张网”,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五条  对于在抽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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