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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2-2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庆阳市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建设项目。国家、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标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主体,市水务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国家、省、市投资的水利项目招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县(区)水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投资的水利项目和县(区)立项批复且使用县级资金的水利项目招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监督的内容包括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程序监督是针对招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实体监督是指对招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政策规定的实体性要求实施的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是否经过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
   (三)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发布。
   (四)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共同投标等违法行为。
   (五)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六) 招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的,或者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违法行为。
   (七) 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八)评标委员会组建程序是否合法。
   (九) 评标活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的。
   (十) 招标人是否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十一)招标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十二)中标合同的签订是否及时、规范,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符,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违法转让。
   (十三)实际执行合同是否与中标合同内容一致。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在开标前,须提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的时间、地点。市属项目由市水务局负责监督;县(区)实施项目由县(区)水务局负责监督,市水务局可派员监督开标活动。
    第七条 对于发现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经所在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监督人员因当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
   (二)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有权检查评委的打分结果,必要时可要求评委对有疑问的打分予以解释。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终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外组织评标或做出评标结果无效的确定。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单位可以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招标的;
    2、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3、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效标、废标,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4、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
    5、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对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水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招投标市场出现的虚假招标、串标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行为,自招投标违法行为处理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水利工程招标前,招标人须在《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项目招标报告备案信息,经市水务局审查后,办理招标申请备案书,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交易场地和时间、发布招标公告,按照监督权限,开标结束之后15天之内招标人向市水务局报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登陆《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写招标结果信息,并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条 办理招标申请时,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需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文件,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投资计划文件、招标方案及招标备案报告。项目的分标方案、投标人资格条件、控制限价、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要科学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限制投标人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甘肃经济信息网、甘肃水利网、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指定媒介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应一致,招标项目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内容时间应与《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内容、时间一致。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凡从事我市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四)在庆阳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为甘肃省水利厅招投标信息系统备案的人员,且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也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项目的招标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枢纽工程、设备生产及安装等不宜拆分和技术上联系紧密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投资概算,结合工程实际,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编制投标限价(含总价和若干考核单价),投标限价不能超概,也不能低于成本。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相应资质和资格,并办理甘肃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登记后,才可参加庆阳市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投标人在参加我市水利工程投标前应到市水务局建设管理科办理入庆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单位介绍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原件,施工企业还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原件,以上证件同时须提供复印件一套;企业从业人员必须为《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备案从业人员,否则不予受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凡参加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企业,不强行要求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席开标现场会议,但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是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或总监)。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开标时,投标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证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必须到场,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和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结果公示应顺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结果公示期间,放弃中标或者撤销投标文件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后续中标人有关事宜,市水务局不办理确认手续。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中拟投入本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或监理人员须为本单位具有相应履职能力的人员,若发现提供非本单位人员,一律按废标处理。投标人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二)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三)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投入施工现场的监理或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为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确需更换的,可以更换为施工经验和业务水平更高的人员,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 同一施工期限内,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承担一个标段的建设任务。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如需担任两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发包人同意,并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 
    第三十一条 我市水利部门在职人员不得以企业参建人员身份参与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具体招投标业务和工程建设活动,有此情形一律按废标处理。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在项目开标前24小时内,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水利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项目使用中央及省市级资金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开标过程中出现评委不能到场的现象发生时,原则上可从市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进行补充;招标项目使用市县资金的,评标专家可从市级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单位或者组织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前款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按照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由行政监督部门确定其评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七)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八)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十)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甘肃经济信息网、甘肃水利网等指定媒体对项目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3天。无质疑、投诉等特殊情况,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指定分包人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章 投  诉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本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书面质疑、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招标投标投诉和举报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7部委令第11号),并按照以下工作程序予以处理:
   (一)收到投诉书后,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在3日内审查完毕,视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ƒ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④超过投诉时效的;⑤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⑥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⑦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二)受理投诉后,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取、查阅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2.投诉情况经查证属实,且直接影响招投标结果的,应召集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复核认定。
   (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得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保密。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四十一条 投诉人对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和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遵从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我局以前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庆阳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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