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和省级审批的水利项目以及市、县审批但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的水利项目。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参加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市场主体,应执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是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是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管理,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评定信用等级,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
第二章 招标投标备案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由建设单位在《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项目招标备案信息,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进行审核。
参与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在《系统》中填报注册,审核通过后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建设单位和市场主体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已备案的招标投标信息以及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更新,未及时更新造成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填报完整的招标投标备案信息并提交《系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招标投标备案信息提交《系统》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招标投标备案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申请备案,包含项目基本信息、招标组织机构、标段划分、评标办法、招标计划、资质资格要求、计划开工完工日期等;
(二)招标公告;
(三)招标结果备案,包含评标报告、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委员会组成、推荐中标人、中标金额等。评标专家开标前24小时内由建设单位在《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属水利项目和重大水利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其他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评标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应同时在《系统》网站进行。
第八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主体填报、更新备案信息并提交《系统》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主体基本情况;
(二)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三)市场主体在建项目考核记录;
(四)良好行为记录:市场主体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
(五)不良行为记录:市场主体受到有关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通报的不良行为,参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招标备案信息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打印《招标备案书》(由《系统》自动生成),履行相关签章手续。
招标申请备案应在开标前完成相关签章手续;招标结果备案应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完成相关签章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要求市场主体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根据备案资料参加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在购买标书前进行网上报名(投标报名表由《系统》自动生成);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报名不予确认,并通知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所在地检察机关查询其有无行贿、受贿行为的记录,并将结果及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市场主体作出奖励、处罚的通报和决定,以及从其他有关部门的奖励、处罚信息,应及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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