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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22 浏览次数: 【字体:

2021年9月,按照《水利部关于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办河湖函[〔2019〕94号)要求,省水利厅全面完成甘肃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并经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厅正式印发实施《甘肃省黑河疏勒河等16条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河湖岸线是河流两侧、湖泊周边一定范围内水陆相交的带状区域,是河流、湖泊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河湖岸线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对沿岸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编制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划定岸线功能分区,是中央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明确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岸线空间管控的重要基础,是推动岸线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编制背景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5)42号),将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作为全力推行河长制的六大任务之一,要求“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2017年8月,甘肃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提出“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水环境治理,结合城乡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稳步推进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河还湖还湿,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

2019年1月,全国水利工作会议指出,把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作为重要支撑,把编制岸线保护和采砂管理规划作为重要基础,启动重要江河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同年3月,水利部办公厅印发《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指导各地有关单位做好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主要河湖规划编制。2020省政府工作报告以及省总河长2号、4号令都将完成主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列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二、编制范围

本次省级河流岸线规划涉及河流16条,其中省级领导担任河长的河流有13条,分别是:黑河、石羊河、疏勒河、讨赖河、黄河(玛曲段,其他河段由黄委会负责编制)、渭河、泾河、庄浪河、大通河、湟水、洮河、嘉陵江、白龙江。由于葫芦河、大夏河、冶木河是我省境内黄河中上游较为重要的跨市州界河,流经区域多,沿途生态敏感区域较多,岸线利用现状复杂,还涉及左右岸民族涉水矛盾,为强化岸线管控,妥善处理左右岸、上下游之间的关系,这3条河流亦由省级负责编制。省级河流主要涉及酒泉、嘉峪关、张掖、金昌、武威、兰州、定西、天水、平凉、庆阳、临夏、甘南、陇南等13个市州的49个县区,规划涉及总河长3978.36公里、岸线长7769.83公里(左岸3873.21公里,右岸3797.95公里,湖泊周长98.67公里)。

三、规划水平年

规划基准年为2018年,规划水平年为2030年。

四、编制成果

按照水利部《编制指南》要求,16条河流《规划》成果包含规划报告(总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图集、信息矢量数据三大部分。规划总报告主要为基本情况、规划的必要性、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岸线功能区划分、岸线保护与管控、环境影响评价、保障措施等七部分内容。规划成果:规划河段总长为3978.36公里,划定外缘边界线7769.83公里、临水边界线7866.38公里。共划定岸线功能区1458个,长度7686.68公里。其中:按功能区类别分岸线保护区283个,对应左右岸岸线长度为1920.75公里,占岸线总长度的25.0%;岸线保留区500个,对应左右岸岸线长度为2652.35公里,占岸线总长度的34.5%;岸线控制利用区532个,对应左右岸岸线长度2299.51公里,占岸线总长度的29.9%;岸线开发利用区143个,对应左右岸岸线长度814.08公里,占比10.6%。

(一)黑河:共划定功能区98个、长度922.56公里,其中:岸线保护区49个、长度482.62公里、占比52.3%;岸线保留区11个、长度90.41公里、占比9.8%;岸线控制利用区34个、长度330.33公里、占比35.8%;岸线开发利用区4个、长度19.2公里、占比2.1%。

(二)石羊河(含西营河):共划定功能区39个、长度511.58公里,其中:岸线保护区14个、长度159.34公里、占比31.1%;岸线保留区10个、长度200.59公里、占比39.2%;岸线控制利用区13个、长度136.02公里、占比26.6%;岸线开发利用区2个、长度15.63公里、占比3.1%。

(三)疏勒河:共划定功能区51个,长度1042.03公里,其中:岸线保护区15个,长度360.94公里、占比34.6%;岸线保留区13个、长度323.27公里、占比31%;岸线控制利用区19个、长度329.59公里、占比31.6%;岸线开发利用区4个、长度28.23公里、占比2.7%。

(四)讨赖河:共划定功能区57个、长度572.95公里,其中:岸线保护区17个、长度194.18公里、占比33.9%;岸线保留区17个、长度157.71公里、占比27.5%;岸线控制利用区17个、长度192.22公里、占比33.5%;岸线开发利用区6个、长度28.83公里、占比5%。

(五)黄河(玛曲段):共划定功能区17个、长度35.82公里,其中:岸线保护区3个、长度7.54公里、占比21.0%;岸线保留区10个、长度25.91公里、占比72.3%;岸线控制利用区4个、长度2.37公里、占比6.6%;考虑到保护黄河湿地的需要,黄河(玛曲段)暂时不设置开发利用区。

(六)渭河:共划定功能区127个、长度675.68公里,其中:岸线保护区12个、长度14.98公里、占比2.2%;岸线保留区32个、长度147.3公里、占比21.8%;岸线控制利用区42个、长度242.67公里、占比35.9%;岸线开发利用区41个、长度270.74公里、占比40.1%。

(七)泾河:共划定功能区32个、长度267.27公里,其中:岸线保护区6个、长度31.82公里、占比11.9%;岸线保留区1个、长度1.37公里、占比0.5%;岸线控制利用区16个、长度132.47公里、占比49.6%;岸线开发利用区9个、长度101.62公里、占比38%。

(八)庄浪河:共划定功能区52个、长度361.51公里,其中:岸线保护区8个、长度84.90公里、占比23.5%;岸线保留区3个、长度8.15公里、占比2.3%;岸线控制利用区26个、长度157.65公里、占比43.6%;岸线开发利用区15个、长度110.81公里、占比30.7%。

(九)大通河:共划定功能区28个、长度175.6公里,其中:岸线保护区9个、长度92.2公里、占比52.5%;岸线保留区2个、长度18.1公里、占比10.3%;岸线控制利用区12个、长度32.7公里、占比18.6%;岸线开发利用区5个、长度32.6公里、占比18.6%。

(十)湟水:共划定功能区34个、长度111.11公里,其中:岸线保护区4个、长度4.28公里、占比3.9%;岸线保留区2个、长度1.79公里、占比1.6%;岸线控制利用区22个、长度77.54公里、占比69.8%;岸线开发利用区6个、长度27.5公里、占比24.8%。

(十一)洮河:共划定功能区246个、长度1171.72公里,其中:岸线保护区32个、长度257.42公里、占比22%;岸线保留区113个、长度674公里、占比57.5%;岸线控制利用区91个、长度214.64公里、占比18.3%;岸线开发利用区10个、长度25.66公里、占比2.2%。

(十二)葫芦河:共划定功能区73个、长度338.14公里;岸线保护区9个、长度16.55公里、占比4.9%,岸线保留区24个、长度138.25公里、占比40.9%,岸线控制利用区23个、长度92.83公里、占比27.5%,岸线开发利用区17个、长度90.51公里、占比26.8%。

(十三)大夏河:共划定功能区113个、长度312.90公里;岸线保护区6个、长度23.98公里、占比7.7%,岸线保留区43个、长度141.06公里、占比45.1%,岸线控制利用区56个、长度132.69公里、占比42.4%,岸线开发利用区8个、长度15.17公里、占比4.8%。

(十四)冶木河:共划定功能区49个、长度191.72公里;岸线保护区12个、长度101.47公里、占比52.9%,岸线保留区20个、长度66.99公里、占比34.9%,岸线控制利用区17个、长度23.26公里、占比12.1%,岸线开发利用区0个。

(十五)嘉陵江(含白龙江):共划定功能区442个、长度996.1公里,其中:岸线保护区87个、长度88.53公里、占比8.9%;岸线保留区199个、长度657.45公里、占比66%;岸线控制利用区140个、长度202.53公里、占比20.3%;岸线开发利用区16个、长度47.59公里、占比4.8%。

五、保障措施

《规划》为河湖管护的指导性文件,是各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河长制”,进行水生态空间管控的重要依据,也是流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文件。为保障规划取得实效,采取的主要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岸线保护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所辖河流岸线的保护与利用承担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河湖长制对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的制度优势,统筹协调作用,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市场等措施,积极推进岸线利用和治理保护的相互衔接,做好相关部门对应专项规划在沿河开发与保护的矛盾协调工作,强化岸线开发利用的协调和统筹管理,通过建立河湖长制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解决岸线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做好水域岸线的规划编制、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生态保护等工作。

(二)强化规划约束指导作用。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对规划内容进行更改变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岸线功能分区和管控要求,开展河道整治和涉河项目行政审批工作,严把审批关,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形成覆盖岸线保护与利用审批、建设、使用等全过程监管体系。

(三)实行定期评估和更新机制。由于岸线规划是首次编制且实施期长达十年,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考虑到生态敏感区、生态保护红线、河势稳定、地方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变化,每三至五年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调研评估,同期征求各市州、部门意见后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局部调整;每五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新标准、新要求对规划内容进行论证,当岸线功能区划分依据,如生态敏感区、生态保护红线、河势稳定性等发生变化时,应适时调整岸线功能分区、岸线边界线,并严格管理,实行动态监管,以适应新形势变化和要求。

(四)加强岸线日常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控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提升岸线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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